最近对特大桥梁管理模式的讨论有各种论点,有种趋势,把不同层次的机构,作为平等的方面混为一谈,以体现管理的复杂和庞大,反而造成了管理层次混乱的假象。
实际上真正的建设工程责任方至多只有四方,即“业主领导下的一桥四方”,工程出了故障,打的就是这四方的屁股。
在中国监理也是要做好被打屁股的思想准备,马虎不得,没有监理可能看不到的说法。
外围层只对“一桥四方”之一的委托方负责。
主管层只对选择业主、管理业主和监督业主负责。
桥梁工程的机构层次
层 |
主管层 |
建设工程责任层 |
外围层 | |||
方 |
决策方 |
业主方 |
监理方 |
设计方 |
施工方 |
协作方 |
职能 或 机构 |
政府职 能部门 或 联合体 |
受决策方 委托 建设管理 |
受业主 委托监查 全部 工程行为 |
(分体或合体) 受业主委托 实施工程 |
局部规划、资源协调 航道、水道监督管理 设备和材料供应 咨询、复核、专题研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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